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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物理学会”,英文名为“Physics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PS”。

第二条 湖北省物理学会是物理学工作者和有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团结组织我省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湖北省的科学文化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活动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只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二) 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 经批准编辑、出版、发行物理类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 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五)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

(六) 对湖北省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有关物理学方面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 接受委托承担物理学方面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 开展对会员和物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4.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5.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虽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教学水平者;

6. 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

(二) 单位会员

1. 与物理学科有关的科研机构。

2.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三) 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举行学术会议;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得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以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也可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